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天;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延长查封,扣押决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于需要检验、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物品,查封、扣押期间不包括检验、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期间。检验、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验、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机关扣押多长时间按无主物没收
六个月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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