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手续
凭省、市组织、人社、教育部门的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办理机构:拟落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受理中心。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附件: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填写说明
1.调动人姓名——填写申请调动者本人姓名。
2.住址或单位——填写申请调动者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或者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3.居民身份证编号——填写申请调动者和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对尚未领证和未达领证年龄的人员均填“未领”。
4.户口登记机关——填写申请调动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
5.与调动人关系——填写随迁人员与调动人的关系(如父、母、妻、子等:
6.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填写调动人和随迁人员将迁入地方的户口登记机关名称。
7.迁入地址或单位——填写户口迁人地的详细地址或者迁入工作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8.迁移原因——填写调动的理由。如“工作调动”、“录干”、“招干”等。
9.备注——填写需要说明的事项。
10.承办单位签字盖章——由填写表格的人签名,承办单位或主管部门盖章,以备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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