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未完成汽车上牌程序之前,是完全有可能进行其所有权的变更操作的。
对于新购买但尚未完成上牌的车辆,如果需要转手出售,那么买卖双方应当共同前往当初购买该车辆的4S店铺寻求协助,以实现车主变更的手续。
这其中最关键的步骤便是更改购车发票上的车主姓名,因为即便新车未曾完成上牌,它也依然具有进行转让以及修改车主姓名的合法权利。
整个过程中无需前往车管所进行过户操作。
以下是具体的办理流程:
在抵达过户大厅之后,向工作人员出示相关证明材料,领取一份《XX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然后由双方分别填写个人信息。
在所有资料填写完毕之后,便可携带上述所有文件前往窗口办理“转移受理”手续;随后将车辆直接驶往过户验车区,工作人员将会对车辆进行细致检查(包括拓印车架号、拆卸车牌拍照),同时收取您35元的拓印费用,接着领取车辆的照片并粘贴至检查记录表之上。
在上述所有步骤顺利完成后,您便可以驾车离开现场,并进入过户大厅继续后续的手续处理;依照取号机的指示获取号码,然后携带相应的材料排在队伍中以便缴纳过户费用;接下来只需提供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表/转入申请表,检查记录表,原登记证书,原始行驶证,车主身份证明文件,原车牌号,车辆照片,以及交易市场过户发票等相关材料,即可进行“转移受理”环节的操作;
最后,需要提醒您,新车主需将领到的所有档案资料带回到即将作为登记地点的当地车管所,并按照规定上缴归档,以此为基础办理车辆上牌的手续。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二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但法律规定不属于征收范围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税务、保险等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联网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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