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乡信用社的工作人员王某吸收储户李某存款8万元,并为李某开具了一张存单,但这8万元存款王某并没有入帐,为此,王某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但是储户李某的8万元存单信用社却不予兑现,这8万元的存单究竟该由谁买单呢?4月20日,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储蓄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信用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存款8万元及利息。
2007年7月,被告的工作人员王某因需要支付到期的储户资金,向原告李某借款8万元,2007年8月,王某因吸收存款不入帐被被告信用社开除,王某就为原告开具了一张8万元的信用社定期储蓄存款单,并盖有“内黄县某乡农村信用合作社某村分社”印章。2007年8月10日,原告到信用社取款,被告称原告没有在信用社存款,并称原告的存单为无效存单,不予兑付,于是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另查明,王某因借李某款8万元未入帐一事已于2009年1月6日被内黄县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内黄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将现金8万元交给被告的工作人员王某后,王某为原告开出存单一张,并加盖有“内黄县某乡农村信用合作社某村分社”的印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储蓄存款关系予以确认。王某是被告信用社的正式职工,其利用职务便利吸收储户的资金并挪作他用,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该事实已在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中予以认定。被告称其存单无效,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故对被告之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因此,对于原告李某要求被告信用社兑付存单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对判决结果均无意见,被告表示会按判决内容向原告支付了8万元存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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