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首席记者朱丽娜通讯员宋振华)市民高女士在乘坐出租车时,遭其他车辆接连追尾,高女士受伤较重。在这起三车追尾的事故中,高女士该向谁索赔?近日,环翠区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高女士所乘出租车所有人及该车挂靠的出租汽车公司连带赔偿高女士1.7万余元的损失。
去年11月5日中午,高女士所乘出租车行至市区海滨北路与世昌大道交会处时,突然感到车后部被猛烈碰撞,还未等高女士等人回过神,车后部又遭碰撞,高女士立即感觉头部受伤,腰部动弹不得。事后,高女士才得知,自己乘坐的出租车先是被一辆小型客车追尾,接着,这辆小型客车又被另一辆出租车追尾。高女士被医院诊断为:头外伤、腰椎受伤,随即住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型客车司机承担第一次碰撞所造成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二次追尾的出租车司机承担第二次碰撞所造成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高女士及她所乘出租车的驾驶人没有事故责任。不过,此后在事故赔偿问题上,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事故各方当事人没能达成一致意见。
这可让在事故中受伤的高女士犯了难,她究竟该向谁索赔呢?今年3月24日,高女士将所乘出租车的实际所有人陈某和出租汽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5万余元。
环翠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高女士与被告陈某存在客运服务合同关系,陈某负有将高女士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高女士受伤,陈某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对由此给高女士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陈某的出租车挂靠在某出租汽车公司名下经营,并交纳管理费。该公司作为车辆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应对出租车所有人陈某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高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法律人士表示,由于本案二被告在事故中没有责任,因此,在赔偿高女士后,他们可向追尾的两辆车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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