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统一津贴补贴:是指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出台的津贴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2、规范津贴补贴:是指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规定,并归地方和部门原自行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项目后设立的津贴补贴。3、改革性补贴:是指根据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的需要,通过转化原有用于职工福利待遇的资金,向职工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包括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补贴、交通补贴等。4、奖励性补贴和其他:是指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之外发放的奖励性补贴和根据中央组织部、原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定发放的奖金。5、年终一次性奖金:公务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是指根据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向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人员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尚未按国家规定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相当于职工上一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的奖金。津贴的主要形式:地区津贴;野外作业津贴;井下津贴;夜班津贴;流动施工津贴;冬季取暖津贴;粮、煤、副食品补贴;高温津贴;职务津贴;放射性或有毒气体津贴。
建立肠衣加工和冷藏加工企业艰苦岗位津贴
内容提示:
实行范围
津贴标准
支付办法
管理规定
(一)实行的范围。
全省经贸系统全民所有制肠衣加工企业,冷藏加工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工种岗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计划内临时工可执行相应生产岗位津贴标准。
(二)津贴标准。
肠衣加工企业:
一等:每人每天2.50元
二等:每人每天2.00元
三等:每人每天1.60元
冷藏加工企业:
一等:每人每天2.10元
二等:每人每天1.60元
三等:每人每天1.20元
(三)支付办法。
1、岗位津贴按实际上岗工作日计发。实际工作不满两小时的不发;工作两小时不满6小时的按半天发给,工作满6小时以上按一个工作日计发。
2、不实行岗位津贴的人员,因生产工作需要,临时到实行岗位津贴的岗位工作时,凡顶班生产劳动的,可按照同工种的津贴标准执行。
3、职工因公出差、开会、学习、探亲、婚、丧、病、事假等离开工作岗位的,其离开岗位的时间停发津贴。
4.享受岗位津贴者,必须达到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定员定额标准,达不到标准者不发给岗位津贴。
(四)管理规定
1.本规定未列工种不得实行生产岗位津贴。但由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等条件不同或发生变化,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执行。
2.本通知规定支付的生产岗位津贴,在工资基金项下开支、列入成本,新《会计制度》实施后,转列相应科目。
3.一、二、三等三种津贴为高限标准,其执行的人数,按实行范围的人数计算,各企业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可在本工种内部按劳动条件、责任大小调整,津贴标准只准下浮,不准超过每个工种高限津贴标准,该津贴数额不得突破本企业实行岗位津贴总额。
[详见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外经贸委《关于山东省经贸肠衣加工和冷藏加工企业建立艰苦岗位津贴的通知》(1993年6月28日鲁劳发[1993]2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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