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通过招商引资,兴办了一个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由中、日、韩三方出资合办一个贸易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中:中方公司出资70%,日方和韩方各出资15%,当时合同约定了日方出资2757万日元,手续完备后,顺利地通过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备案,还需要进行企业登记,办理了企业组织代码、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外汇管理登记备案等,所有手续齐备,这一圈下来一两个月。
在结汇时,外方按照合同约定,将外币资金如数汇来。其中:日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汇款2757万日元,按当时汇率折算为30万美元,现在两个多月过去了,日元对美元汇率发生了变化,由当时的1美元兑91.9日元,到现在为90.1日元,这样2757万日元就折算为30.6万美元。因为30.6万美元~30万美元E102%,显然这个比例,超过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内部规定误差不得突破1%,所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结汇手续,要求或者改商务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者将多余的部分汇回去。
这就引起了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改商务主管部门的批文,需要层层转报,更重要的是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对于外商信誉会大打折扣;如果汇出再汇入,需要花大量的手续费用,只汇多余部分账务处理会增添麻烦。
因此,我们建议:改进外资企业因汇率变动出资结汇管理办法,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只要符合当时约定的数额出资,因汇率变动,低于的不得突破1%,高于的可以适当提高到不得突破3%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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