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受理条件】:居民搬入新居手续齐全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第十条、《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户口迁移和立户分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政发〔1993〕15号)、《关于明确户口管理及办理程序问题的通知(沈公户[2005]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户口政策审批权限及工作时限的通知(沈公发【2008】207号)
【审批、办理要件】:
1、本市居民购买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落户所需材料:
(1)房产证;
(2)户口簿、身份证;
(3)办理户口登记申请书。
2、本市居民购买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证、或其它房产证的,落户所需材料:
(1)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证或单位自有住房使用证、军产产权证等其他房证;(2)户口簿、身份证;(3)办理户口登记申请书。
3、本市居民迁入二手房落户所需材料:
(1)房产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证等;(2)户口簿、身份证;(3)办理户口登记申请书。原住户户口未迁出,动员其尽快办理户口迁移,找不到原房主或有特殊原因,购房人写出落户申请书,自愿承担落户后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办理程序】:派出所直接受理
【办理时限】:1、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即时办结,2、持其他手续落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审批完结。
【收费标准】:无
【所需填写表格】:无
【预约办理】:无
【网上申办】: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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