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外垃圾桶失窃护卫该不该担责
时间:2023-04-22 14:53:22 2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诉说委屈

垃圾桶掉了,护卫面临罚款

昨日,记者闻讯赶到双流长江路三段学府嘉苑小区时,只见七八只垃圾桶并排摆放在离小区大门二十米开外的自行车道上,一条粗大的铁链将几个垃圾桶死死捆住并上了锁。“垃圾桶摆在小区大门外,我们平时只顾看护小区内的安全,根本不知道它还属于我们的照看范围。”护卫队员陈江向记者讲述了自己和兄弟们的不满。他称,本月22日,自己供职的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柏主任突然宣称,摆放在小区外的十多只崭新的垃圾桶21日晚被盗了3只,因为当班护卫队员看护不力,柏主任口头表示要对当晚值班的一名护卫队班长和九名护卫队员做出经济处罚,分别扣罚班长100元,另外九名护卫队员每人50元。对此,护卫队员们感到非常委屈,“一方面,公司从来没有告知我们摆放在大门外的垃圾桶要由我们负责看管;另一方面,我们也不清楚垃圾桶是不是真的丢了,丢了几只。”护卫队员认为,在公司事先没有明确交代的情况下,护卫队员们不应该对小区外的盗窃事件负责。护卫队员坚决地表示:“如果公司坚持要对我们进行强行罚款的话,我们只能集体辞职。”

物管解释

说罚款,只想警醒护卫队员

物管公司柏主任称,摆放在小区门外的垃圾桶是由物管公司出钱购置,提供给小区业主使用的,是小区的公共设施,理所当然属于护卫队员的看护范围。失窃事件发生后,公司积极采取措施,将剩下的垃圾桶上了锁。柏主任否认了护卫队员所说的“没有提前告知垃圾桶属于管理范围内”的观点,并称可以提供票据证明公司当初购置的是十几只垃圾桶,而21日晚确有3只失窃。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部经理蒋莉向记者表示:“当初柏主任说‘罚款’只是想吓唬一下护卫队员,以起到警醒的作用。但在护卫队员对此处理办法提出异议后,公司并没有强制执行。”蒋经理称公司将与护卫队员友好协商,妥善处理此事。

律师点评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陈红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因职工过错造成用人单位财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要求职工个人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是用人单位行使权利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一、单位存在财产损失,二、该损失系职工过错造成,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本纠纷中,除非物管公司能够证明现有财产损失的存在,并能充分证明已告知护卫队员小区外设置的垃圾桶属于职工看护范围,才能认为垃圾桶被盗系职工不尽职所致。否则,用人单位不能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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