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诉法院判决当庭释放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无罪的判决时,应在判决结果宣判后,对嫌疑人立即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二、提前释放的条件
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是刑罚执行中的假释制度,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在危害社会的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刑法执行制度。
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是指:
1、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年老、身体有残疾(自伤自残除外),确已丧失作案能力;
2、有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假释是刑法执行过程中的一种奖励制度,主要体现国家对经过一定期限服刑改造的罪犯在具备了法定条件时的宽大处理的人道主义政策,这项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激励罪犯,特别是长刑期罪犯积极向上、改恶从善,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成为自良其力的公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逮捕后释放适用条款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七十四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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