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交了保证金还是可能会被拘留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违反以下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1)未专经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属。
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第八十一条采取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八十三条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
有关保释的具体条件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和认定还需要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保释的情况不清楚的,那么还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但最终的判决是基于实际的违法后果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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