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指出,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外商投资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创造更加开放、更加优化的投资环境,不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更好地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此,要重点做好五项工作:(一)优化利用外资结构。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产业。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的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二)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鼓励外商在中西部地区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对到中西部地区投资的外商企业加大政策开放和技术资金配套支持力度。(三)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鼓励外资以并购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试点工作。拓宽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四)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清理涉及外商投资的审批事项,最大限度缩小审批、核准范围,增加审批透明度。(五)营造良好投资环境。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简化其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
会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淮河治理。有关地区和部门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全面加快治淮工程建设进度,目前原定的山丘区水库建设、扩大和整治淮河干流行洪通道、行蓄洪区和重点易涝地区治理等19项骨干工程基本建成,已形成较为完整有效的防洪减灾工程体系,流域总体防洪排涝标准明显提高,综合减灾效益显著,洪涝灾害损失大幅减少。但是,由于淮河流域地理气侯条件特殊,暴雨洪水十分频繁,河流水系复杂,治理任务仍然艰巨繁重。必须继续贯彻“蓄泄兼筹”的方针,进一步推进治淮工作,为淮河流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和保障。要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好沿淮群众最关心的洪涝干旱问题和行蓄洪区人民群众生存和发展问题,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安居乐业。一是调整干流和重要支流行蓄洪区,扩大中游河道泄洪能力,实现洪水分得进、蓄得住、退得出,行蓄洪时基本不需要临时转移群众。二是加快重点平原洼地治理,提高排涝标准,改善水利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三是加快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建设,提高洪泽湖防洪标准,增强下游分洪泄洪能力。四是推进堤防达标等工程建设,适时兴建上游防洪水库,增强拦蓄洪水能力。五是保障城乡饮水安全。强化水利工程管理,确保建得起、管得好、长受益。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对水质的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到2013年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草案)》。草案完善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制度,补充和细化了专利申请程序及授权条件,明确了遗传资源信息披露要求和对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处罚等。会议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中原划拨土地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我省人多地少,土地资源十分紧缺。但是,长期以来,国有企业使用的大量土地资源,总体使用效率不高,土地资产效益未能充分发挥。为优化国有企业现有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发挥土地资产的综合效用,帮助国有企业解困和再发展,实现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国有企业在改革、改组、改造中加强原划拨土地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实际出发,采取措施,优化企业土地资源配置,充分发挥企业土地资产综合效益
(一)各级国土、经委、贸委、体改、财政(国资)、城市规划部门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各行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改组、改造的实际需要,提出优化企业土地资源配置,发挥土地资产效益的规划意见和具体措施。
(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企业土地资源中的作用。企业在改革、改组、改造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可以继续保留划拨外,应实行有偿使用。鼓励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企业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入市场,自主运营。
(三)对企业现有空闲或利用效益不高的土地,可以由企业直接通过引资、合作、转让、租赁等形式,使土地使用权合理流动。也可以由国土部门会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作出调整,安排给新项目使用,并给原有企业合理补偿。
(四)位于城市繁华地段的企业,可结合实施城市规划,由有关部门组织企业易地改造。企业将原划拨用地改为非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的,由企业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企业将原划拨用地改为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的,经国土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招标拍卖,企业易地改造费用可在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列为解困企业,已落实合作开发企业并具备开发条件的,也可由企业自行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参与开发经营,但开发企业须按标定地价100%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可以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按一定年期作价出资(入股)投入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由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或者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控股公司、资产经营公司或作为省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的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租赁、出让土地收入应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
二、规范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中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管理
(一)企业实施改革、改组和改造时(包括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企业原来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1)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多元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
(2)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
(3)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
(4)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2.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转让产权的,应当采用出让方式处置。
3.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但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5年:
(1)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符合政府鼓励发展方向的;
(2)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
(3)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二)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土地使用权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并已办理土地登记。企业持有土地使用证,尚未登记的,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审核,取得土地权属证明。
2.土地使用权按前款规定需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必须进行地价评估,地价评估由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
(三)处置土地使用权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方案由企业或企业隶属单位拟订,内容包括企业改革的方式、企业使用土地状况、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双方、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方式、处置的价格以及出让金、租金缴纳方式、期限或作价出资的注入方式、优惠请求及理由等。
2.地价评估结果确认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地价评估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应报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国土部门确认和审批。
属于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和企业集团,土地评估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隶属单位报省国土厅确认、审批。
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的企业,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隶属单位报上一级政府国土部门确认、审批
3.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和办理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经批准后,企业应按规定与县级以上国土部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授权给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控股公司、资产经营公司或作为省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的独资公司、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由公司拟订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管理方案,报省国土厅审核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被授权的公司凭授权书可以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方式配置土地,有关企业凭授权书和有关文件按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三、采取优惠措施支持企业改革改组改造
(一)小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按粤府[1997]9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二)对已完成改革转制的企业集团,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企业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经批准可由同级财政作为新增资本金注入企业;或者返拨给企业作为生产资金,挂帐使用,当企业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企业时,再缴回该土地出让金。
(三)企业易地搬迁改造等,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由政府收回招标拍卖的,招标拍卖所得扣除有关税费后,60%返还企业用于易地重建。对资不抵债或已停产的企业的划拨土地或划拨土地上所建厂房出租给他人经营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经同级政府批准可给予减免。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为困难企业的,土地出让金、租赁费经同级政府批准,可先征收后返拨给企业,专项用于安置职工,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代其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或用于补充养老金。其中,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的,土地出让金可以先征收后返拨作为国家资本金。
(五)企业将通过补办出让、国家作价入股、国家授权经营等形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以入股方式转移,或者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等原因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移,按国家规定征免税,凭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税务部门的证明到市、县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一)土地使用权处置是企业改革改组改造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土地管理领域深化用地制度改革的新课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未有国土部门的要予以增补。各级国土部门要指定领导专抓,落实工作班子负责日常工作。省国土厅要尽快制定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具体操作办法,指导各地的土地使用权处置管理工作。
(二)要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体改、经委、贸委、财政(国资)部门在审核企业改革改组改造方案时应征求国土部门对盘活土地资产的意见,并在批复中明确要求企业依法办理土地处置手续,批复的方案同时抄送国土部门,以便国土部门及时为企业办理土地处置手续。国土部门在审核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时也应征求体改、经委、贸委、财政(国资)部门意见,并将批复的方案同时抄送上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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