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具有多项重要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权和罢免权、审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批准其内容、决定公司的各种经营方案和重大事项,以及修订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的职权。
股东大会具有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具有选举权和罢免权;
3.审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批准其内容;
4.决定公司的各种经营方案和重大事项;
5.修订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的职权。
股 东 大 会 对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和 投 资 计 划 有 哪 些 决 定 ?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职权。在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就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进行审议和表决。如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则公司可以按照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因此,股东大会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具有决定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权和罢免权、审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批准其内容、决定公司的各种经营方案和重大事项、修订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的职权。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的职权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项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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