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权不仅是契约自由的应有之意,也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之规定,消费者不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而且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还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据此,消费者可以选择消费餐饮企业提供的酒水,也可不选择消费餐饮企业提供的酒水,也可选择自带酒水。餐饮企业无权剥夺消费者对酒水的选择权,强迫消费者接受自己提供的酒水。
公平交易权不仅是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在消费领域的具体表现,也是消费者的核心法定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之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公平交易权的实质是消费者与餐饮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大致对等,消费者付出的对价与其获得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大致对等。而餐饮企业以禁带酒水为手段,意欲迫使准备消费酒水的消费者作出以下二难选择:要么购买餐饮企业出售的暴利酒水,要么自带酒水,但向餐饮企业支付高额开瓶费。
餐饮企业以暴利价格销售酒水的行为破坏了消费者与餐饮企业之间的公平交易原则。倘若餐饮企业出售的酒水价格等于或者略微高于酒水的正常销售价格,餐饮企业也就没有动力禁带酒水。因此,向消费者出售暴利酒水乃是餐饮企业禁带酒水的真正原因。餐饮企业既然不惜伤害消费者的感情而禁带酒水,更可印证餐饮企业出售酒水的暴利空间。既然存在暴利空间,餐饮企业强迫消费者购买高价酒水也就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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