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处刑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处刑规定。依照本款规定,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本条所规定的“邮政工作人员”,是指邮政部门的营业员、分拣员、投递员、押运员以及其他从事邮政工作的人员。本罪的主体只能是邮政工作人员,而且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如果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电报的行为人不是邮政工作人员或者邮政工作人员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实施上述行为的,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的,构成本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本条规定了三种妨害邮政通讯的行为,其中“私自开拆”,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投寄人或者收件人的同意,在邮途中非法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行为。“隐匿”,是指将他人投寄的邮件、电报予以截留藏匿而不递交给收件人的行为。“毁弃”,是指将他人投寄的邮件、电报予以撕毁、烧毁、抛弃等,致使他人无法查收的行为。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是妨害邮政通讯的三种具体行为,只要邮政工作人员故意施行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就可构成本罪。邮政工作人员依法检查邮件的行为,属于正当的职务行为,不构成犯罪。这里所说的“邮件”,是指通过邮政部门递寄的信件、印刷品、包裹、汇票、报刊等;“电报”,包括明码、密码电报等。本款所规定的犯罪在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只能是故意犯罪,可能出于各种各样的动机,如报复、图财、逃避工作等。因过失而遗失、毁坏邮件、电报的,不构成本罪。依照本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第二款是对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的规定。这里所规定的“窃取财物”,是指邮政工作人员在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的同时,从邮件中窃取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妨害了邮政通讯,又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依照本款规定,对于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同时窃取财物的,构成了盗窃罪,应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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