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是没有取保候审的权利的,有权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如何监督监察委员会
监督监察委员会的方式如下:
1、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2、除了来自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外,在提请审议的监察法草案中还提出,“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并且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督委员会有以下三个职能:
1、监督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
2、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3、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九条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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