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心需要支付违约金
高先生担忧的同时也很气愤。他儿子小高在上海一所知名大学读研究生,念的是临床医学,今年6月份毕业。本来按照高先生的意思,是希望小高继续深造,攻读博士学位。可前几天小高突然很高兴地打电话回家,说自己找到工作了,和上海一家医院签下了大学生就业协议书,工资待遇很不错。
“我之所以让小孩学医,是因为他爷爷也是医生,在南京不少医院有熟人。向他们一打听,才知道小孩签下的这个医院在上海地区并不出名,以后发展空间也不大。就算他不愿意读博,我们也可以托熟人给他在本地介绍一家比较好的医院,发展机会也多一些。”考虑到这些,高先生态度强硬地让小高回南京,虽然不太情愿,可小高还是找医院说明了情况。
知道小高要反悔,医院的负责人也不高兴了,委婉地提醒小高,如果执意要走,就要按照三方协议中约定的,支付医院3000元的违约金。
为“保底”签下协议
高先生知道了,觉得很不能理解,“三方协议具有法律效应吗?违约金3000元,这种约定是否有效呢?”
应届毕业生口中的“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是应届毕业生在第一次就业的时候必须签署的协议,由学生本人、学校和单位三方签订。
为了避免应届毕业生毁约造成损失,几乎所有的用人单位都会在就业协议上事先约定违约金,而很多违约金的数额还很高。虽然在毕业季会面对很多入职机会,但为了有个工作“保底”,应届毕业生也不得不在这样的协议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不少即将毕业的大学生都遇到了类似的情况。南京财经大学财会专业的方同学在个人主页写道:“现在的工作离家太远了,每天在路上要花至少三个小时,考虑在家附近找个新东家。但是三方协议上违约金居然要8000块,大家给我支个招呢?”
■律师观点
违约金如过高应调整
对此,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殷建新律师解释,在高校毕业生选择多样化的背景下,解除三方协议的情况很多,争议也不少。
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就业协议又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而签订就业协议的用人单位往往又掌握着毕业生的档案等,此时用人单位实际上就占着强势地位,如若就业协议中约定的工资待遇较低或不约定工资待遇,则对毕业生明显不利。因此,为避免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利,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一定要看清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等内容,并将与用人单位商定的工资待遇等写进就业协议。
律师认为,尽管用人单位为录用毕业生做了大量的工作,毕业生提出解除的话,其承担的违约责任也应局限于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本人直接支付的费用。因此,用人单位如在就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当予以调整。如用人单位拒不退还毕业生档案造成毕业生无法就业等损失的,则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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