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子女出资购房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情形,那么,这类房屋到底是子女的房产,还是老人的房产呢?父母去世后该房产是否是遗产呢?
安安在老伴儿嘉嘉去世后,承租了单位的一套公房,和儿子小安和小嘉共同居住。小安结婚后和妻子一起另购房屋居住,小嘉婚后,一家人仍和安安居住在公房内。1998年房改时,由小嘉出资3万余元,购买了承租的公房,登记在安安名下。
2006年小嘉一家另购房搬出居住,父亲安安也搬出该房屋,将购买的的房屋对外出租,租金由小嘉收取。2019年,安安生病住院,由于该房屋离医院较近,小安一家为照顾安安搬到该房屋居住,直到2021年安安去世。
现小安和小嘉就父亲安安的遗产是否包含由小嘉出资购买的这套公房问题产生了争议。小安认为该房属于父亲安安的遗产,应当依法继承;小嘉则认为他与安安形成了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该房屋的购房合同、发票、完税凭证、各种物业费用的票据等均由他持有,房屋自购买后至今也是由他实际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所以,虽然房屋一直登记在安安名下,但小嘉认为实际所有人应该是他,他和父亲安安之间双方形成了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
律师分析:
律师解答:子女出资购买房改房,产权登记在父母一方名下,父母去世后,该出资子女并不能当然地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仍属于父母的财产,父母去世后属于父母的遗产。具体到本案,在安安去世,且没有书面权属约定和遗嘱的情况下,小安和小嘉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九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可见,虽然小嘉不能当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对于购房出资,可以作为债权予以主张。
律师提示:
借名买房要留有书面协议或书面说明。
房改房过程中,因为有些单位要求购房人只能是承租人,子女借父母名义买公租房或是父母借子女名义买公租房的情况不在少数,但是父母、子女之间出资买房也是常见情况,因此,如果想要主张借名买房必须有明确的证据,否则法院很难认定。律师提示,如果是借名购房,最好是写一个书面的协议,对该房屋的权属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否则,只是子女长期占有、使用父母的房子,想认定为借名买房还是比较困难的。一旦发生纠纷,没有相应证据,借名买房的主张很难获得支持,相应的出资通常会被认为是对父母的赠予或是借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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