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已经继承了,则需要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所负担的债务进行清偿。法定继承人有多个的,按照各个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按比例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债务大于所继承的遗产,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受此限制;2、若放弃了遗产继承,被继承人所负担的债务,法定继承人不承担清偿责任。
民法中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依据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法定继承的顺序为:(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民法典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民法典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民法典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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