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过程当中,负责询问当事人(被告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检察官等参加诉讼的诉讼参与人。审判长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组成的合议庭中,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如开庭时,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各项权利,主持法庭调查,宣布辩论终结;如果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责令退出法庭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的回避由谁决定
刑事诉讼中,审判长的回避由谁决定
审判长、审判员由本院院长决定。前提:院长没有为本案的审判人员。
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回避的程序
1、回避的提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当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回避的审查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应当由法院院长审查和决定。
3、回避的效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如果对回避决定不服,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如果没有当庭申请复议,回避决定就会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审判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安排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业务辅助性工作;
(二)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三)主持庭审活动;
(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五)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制作裁判文书,审核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书;
(七)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文书;
(八)根据院长或者庭长的建议主持合议庭对案件复议;
(九)对合议庭遵守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情况负责;
(十)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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