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法律行为的有效性需严格遵守三项基本准则:
其一,实施该行为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二,行为人在作出有关意思表示时须真心实意;
再者,此种行为不应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或公共秩序规范。
即便借款协议中并无明确的还款条款,也不能简单地认为这就足以让合同归于无效。
实际上,合约的效力主要取决于上述提到的三项基本准则是否都得以维护。
倘若借款协议中的各方当事人皆具备应当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协议内容准确无误的反应了双方的真实意愿,同时又不存在违背法律的规则或者公共秩序规范的话,就算欠条这一形式未被列入其中,咱们也可以认为这份借款协议仍然是具法律效力的。
欠条虽然通常被视为借款事实的书面确认,然而却并非保证借款协议有效的必然条件。
假设借款协议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相关的借款数额、还款期限以及利率等各项条款,而且这些条款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话,那么即使欠条这一环节有所缺失,此类借款协议同样会被认定为具备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仅因为借款协议中缺少欠条,我们的结论就只能是合同有效与否并不取决于欠条这一要素,除非合同内容本身就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共秩序准则的状况。
只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并且所签署的合同内容合法,那么这份合同就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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