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单位额度直接变更和转移的规定以及机动车所有人发生姓名或单位名称变更、父母与子女、配偶之间车辆流转、单位合并或分立导致车辆流转等情况时需要向服务中心和公安机关车管部门申请的相关车辆登记手续。同时,介绍了个人申请参加拍卖资格条件以及额度证明使用人和个人客车额度限用于的规定以及个人和单位客车额度自启用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一、关于单位额度直接变更和转移。
二、若机动车所有人发生以下情况,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服务中心申请,并在客车额度持有人变更后,向公安机关车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车辆登记手续:
1.姓名或单位名称变更;
2.在父母与子女、配偶之间车辆流转;
3.因单位合并或分立导致车辆流转。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发生流转的,转入方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三、第七条(个人申请参加拍卖资格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参加拍卖:(一)本市户籍,或者持本市居住证明且自申请之日前已在本市连续缴纳满3年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二)未持有客车额度证明;(三)未拥有使用客车额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四)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五)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不存在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六)经联席会议提出报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条件。前款第五项所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包括:(一)累积记分达到12分;(二)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三)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四、限制条件:(一)额度证明使用人应当与购车发票上的车主名称一致。(二)个人客车额度限用于不超过9座的生活性小型客车。(三)个人和单位客车额度自启用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四)在用客车额度持有人将客车额度委托拍卖后,3年内不得申请参加拍卖;将客车额度进行直接流转的转出方,3年内不得申请参加拍卖。
上海车牌转让限制
根据我国《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上海车牌属于非京、津、鲁、浙、苏、沪五省(市)范围内的特殊号牌,因此它的转让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非京、津、鲁、浙、苏、沪五省(市)范围内的机动车号牌,原机动车所有人将其转让给非该号码登记地的个人或单位的,需提交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明和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等证明文件。同时,还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此外,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转移出本地区时,需将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和号牌交回原核发地车辆管理部门,并办理迁出登记。
因此,对于上海车牌的转让,需要遵守以上规定,否则将无法办理相关手续。
这段话主要介绍了关于单位额度直接变更和转移以及机动车所有人发生姓名或单位名称变更、父母与子女、配偶之间车辆流转、单位合并或分立导致车辆流转等情况下的办理流程和要求。同时,还提到了个人客车额度申请参加拍卖的条件和限制条件,以及机动车号牌转让的相关规定。总之,机动车所有人需要了解相关规定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车辆的合法使用和转让。
《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非营业性客车额度(以下简称“客车额度”),是指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允许在本市中心城区通行的个人自用、单位公务等之需的非营业性客车上牌指标,包括个人客车额度和单位客车额度。
第七条个人客车额度竞买人,是指持有有效身份证明、本市居住证明(不含《临时居住证》)和机动车驾驶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个人客车额度竞买人通过拍卖获得客车额度后3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参加拍卖。
单位客车额度竞买人,是指持有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沪机构等单位,以及持有有效《上海市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审批通知单》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本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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