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是可行的。
将车辆长期持有地位于上海的机动车牌照过户至亲属名下需满足以下几项条件:
首先,按照机动车原本获取配发日期计算,该机动车牌照已经在持有人手中度过了至少连续满三年的时间;
其次,对即将进行机动车牌照过户的两位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关系,如:
夫妻、父母与子女等;
此外,单一机动车牌照无法单独进行过户手续,须伴随整辆汽车共同过户完成相关手续;
再者,作为机动车牌照接受人也必须具备参与上海市机动车牌照拍卖所提出的相关资质要求。
在此特别指出,机动车牌照额度过户仅限于上述允许的亲属关系之间进行,即仅限于夫妻之间以及父母和子女之间进行,并不支持兄弟姐妹间直接进行交易;并且,为了满足交易需求,通常情况下会先将机动车牌照转让给他们中任意一位的父母,然后再由这位父母将其转让给其他兄弟姐妹即可;如果涉及到祖父母,则可先将其转给父母并最终再将其转让给子女即可。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机动车迁出、共同所有人变更、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且使用原号牌号码一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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