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公司治理结构让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落地生根”
时间:2023-06-07 22:35:34 49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小股东发起的股东派生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广州某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总经理及关联公司向公司返还并赔偿近5亿元人民币。目前为止,此案在全国法院审理的派生诉讼案件中,无论标的额还是判赔额都属最高的案例。

股东派生诉讼,又称为股东代表诉讼,指当公司的利益受到他人尤其是受到有控股权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侵害,而公司本身又怠于行使诉权时,赋予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以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尽管该制度确立以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股东派生诉讼案件,此案只是众多案件中的一件,但由于该案所涉标的额、有关公司高管和关联公司承担的赔偿额均居全国同类案件之最,决定了其社会价值不仅仅在个案本身,而在于超越个案自身的影响力,即彰显了新公司法所确立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力量。

其一,有利于新公司法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真正落地生根,切实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尽管确立了平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利益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但法律制度的真正力量来源于法律的实施,而法律的实施和最终保障无疑又来源于司法个案尤其是影响力大的司法个案的裁判。因此可以说,这宗巨额赔偿案的发生,有利于法律确立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真正从文本中的法条走向真正为股东所用的现实的法律,激励广大权益受侵害的中小股东积极拿起法律赋予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二,有利于强化和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在我国的公司实践中,尽管相关法律对公司内部结构有明确规定,相关股东、董事、经理、监事的权利义务也很清楚,但由于股权内涵不甚清晰、个人自律意识不到位,且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形同虚设等原因,使得法定的公司治理结构难以达到预期目的,大股东掏空公司的情况时有发生。尽管法律已确立了相关的股东诉讼制度,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股东诉讼案件,但由于案件本身的影响力有限,不能真正触及到大股东及相关公司高管的痛处,因而也就谈不上发挥法律实施所应具有的社会规制作用。该案的发生无疑会在全社会形成对公司股东及相关高管滥用权利行为的现实威胁和警示,因而也势必会对整个公司治理结构的强化和规范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其三,有利于进一步凸显公司的本质和社会法的精神。公司从其产生那天起,就一直奉行资本多数决原则,在这一点上中外概莫能外。大股东通过资本的表决权取得对公司经营的控制权本身也并不违背公司设立的本质及公平正义理念,但如果仅仅强调这一面则远远不够。因为公司的本质不仅是资本的,更是人的,必须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公司法也不仅仅是利益法,更是社会法,必须体现社会的精神和价值。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调整和社会法的价值取向,在根本上来说又是一致的,即公平和正义,以及整个社会和谐、诚信和秩序的维系。从这个意义上说,这宗案例最大的贡献还在于通过对大股东权利的强制性约束,凸显了大股东对公司全体股东的诚信义务和投资公平的价值。

当然,透过这个影响力较大的个案,我们在看到其彰显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力量的同时,也应注意到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目前所存在的问题。比如,小股东为公司挽回如此巨大的损失,其激励机制在哪里?小股东如果没有胜诉而是败诉,那么监督公司大股东及高管违法行为的成本(诉讼费及其他费用支出)该由谁来支付?如果实行谁监督,谁支付成本的原则,是否公平?而且,任何权利都具有自我扩张的本能,又有什么机制保证中小股东不滥用法律赋予的派生诉讼权利?如此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有必要在制度上进一步完善。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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