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因本人原因”“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如只具备任何一个条件,则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比如,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即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又比如因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愿续签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中断就业的,也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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