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对销售人员的费用,采用按销售额提成的办法,但比率的问题和税务方面的问题不是很清楚,我们曾经咨询过相关人士,说是财政部有这方面的文件,但我们没查到。您能帮我们解答一下关于这方面的税务如何处理吗?
答:根据你所提的问题,我们理解,因你公司对销售人员的费用支出采用按销售额提成的办法,所以你公司想了解有关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之规定,受雇员工从公司所取得的一切劳动报酬性质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销售提成、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所以对于贵单位支付给员工的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的提成,应并入工资薪金支出,并与当年度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相比较,来做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纳税调整。
(2)个人所得税方面。
目前国家仅对保险行业营销员的提成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单独做出过明确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第一条“保险业营销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不超过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具体扣除比例”之规定,保险营销人员取得佣金收入(销售提成)时,可依法扣除25%的营销费用,然后再适用税法关于费用扣除的规定,扣除相应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除此之外的任何公司员工,取得提成收入时,均不能扣除任何所谓的营销费用,而应将全部提成收入作为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据以计算缴纳其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你单位销售人员取得的提成,应并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按工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来源:财务顾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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