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物是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无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无法明确所有人,而不是指讼争之物。对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一、侵占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后者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一般应属于国家所有。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国家、单位之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他人遗忘的财物,财物的所有权虽然可能是国家或单位的,但遗忘行为仅是个人行为,其应对遗忘之物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从本质上讲,仍属于遗忘者个人之物。至于埋藏物,国家和单位一般不会为了隐藏而埋于地,因此,不会存在本罪意义上的埋藏物。至于这些财物的表现形式,则可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动产,又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物,又可以是无形物;既可以是合法之物,又可以是违禁品、赃物;等等。
二、先占和拾得遗失物的区别是什么?
先占和拾得遗失物区别:
一、对象不同
先占是对无主物的先占;拾得遗失物是不当得利的行为,遗失物是有主物,他人丢了遗失物,但仍然享有对遗失物的所有权,拾得人无权占有。
二、依据常理不同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先占是对无主物的先占,前提是先占的东西处于无人享有所有权的状态。
三、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所有权是如何的
埋藏物与隐藏物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无主物。所谓隐藏物,是指放置于隐蔽的场所,不易被发现的物。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与隐藏物的归属,根据该条的规定,归国家所有。但这并不是说埋藏物或隐藏物一经发现,都毫无例外的归国家所有。
有埋藏物或隐藏无被发现后,如果埋藏物或者隐藏该物的人或者其继承人能够证明其合法的所有权或者其继承权时;
应当将发现的埋藏物或者隐藏物交还给埋藏或者隐藏该物的人或者其继承人,以保护合法财产权利。
只有确实查证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的所有人不明时,才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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