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物是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无主物的范围应有以下几类:
1、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
2、不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
3、无关国家重大利益的天然孳息,如较小的个体矿石、玉石(请与矿藏严格区分)。
无主物品法律相关的规定是,如果无主物可以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先占的原则取得无主物品的所有权,但是有规定时,则需要按照国家法律的特别规定,将无主物的归属于国家,如果不是无主物可以按照其他物品的法律规定处置。
无主物品法律相关的规定是什么
对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没有主人的物品可以是无主物,也可以是遗失物等等,它们在法律层面上的意义不同。根据无主物法律规定,拾到无主物与拾到遗失物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对于遗失物,个人在拾到之后应归还失主,但无主物并没有特别规定,如果确定该物品为无主物,个人可以按先占原则取得该物品的所有权。
相关知识:无主物的概念及范围界定
民法上区分有主物和无主物的目的,在于无主物适用先占原则,有主物则不适用。无主物的本质属性是:对无主物的任何支配,均不得侵犯任何人权利,因此先占者可取得所有权。这意味着无主物上不仅无所有权,而且无任何权利。
根据物在一定时期是否有归属,可将无分为有主物和无主物。有归属的物为有主物,无归属的物为无主物。由于我国为生产资料公有制国家,国家基于自然权属制度几乎拥有我国领域内所有资源所有权。加之采取了公有主义立法例将所有人不明的物收归国有,实际上是以国家强制力扩张对物的所有权。因此无主物的范围仍按有无归属的标准来确定,无主物的范围势必会严重缩减。无主物的范围应该在原有的基础上适当的扩大。无主物的范围应有以下几类:
(一)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即在一定时期无所有人或其所有人放弃其所有权的物,如抛弃物,无人继承的物,来自外太空的坠落物陨石等。
(二)不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即有主而所有人不明的物(文物或其他特别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埋藏物,隐藏物,无人认领的拾得物、漂流物等。此类物虽然有主,但由于时间久远或其他原因根本无法确定物的所有人,从而使物的权利在一定时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如果这一时期过长,不利于物的流通转让和效用的充分发挥。因而恢复此类物所有权无主的最初状态,确定其的无主物地位十分必要。
(三)无关国家重大利益的天然孳息,如较小的个体矿石、玉石(请与矿藏严格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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