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非车主亲自前往,交警是无法擅自将汽车进行扣留的;一旦被交警依法实施了汽车扣押行为,也只有车主本人才有资格进行汽车提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交通警察应当规范行使权力,在实施汽车扣押时需要确保在扣留车辆之后的二十四个小时内,将先前所扣留的车辆移交给其所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和监管。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如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法定程序下扣留了车辆,那么他们绝不能再对车辆所承载的货物进行强制性扣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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