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社保投资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
3、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并征得理事会同意。
4、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委托资产管理职责。
5、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6、当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投资管理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新任投资管理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投资管理人方可退任。
参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执行日期:200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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