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原创的文章被微信公众号转载如何维权
1、要确定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并不是所有的作品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含有淫秽内容的作品就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同时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官方文件、时事新闻等不属于保护的对象。不过公众号对单纯的事实消息进行了加工、整理,增加了自己的分析评论,则构成独创性作品,随意转载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作品的构成要件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如果被转载的文章本身就是剽窃他人的作品,不具有独创性,那么被转载的作品也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因此,判断被转载的文章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关键是看该文章是否构成作品。
2、排除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第22条明确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行为,即在这12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需要支付报酬。
对于合理使用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仅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应当注明作品名称、作者姓名。
不能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也明确规定:
依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3、区别对待微信公众号转载行为
微信公众号是向微信用户发布信息的平台,面对的是不特定的订阅用户,只要微信用户关注了该微信公众号,随时随地可以通过信息网络获取该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信息。
因此,微信公众号向订阅用户发布信息的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有些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经常会打着“学习”、“欣赏”、“分享”的旗号,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转载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
通过比对合理使用的法定条件,可以发现这种所谓的分享转载行为,并不属于法律明文列举的12种合理使用情形。
由于微信公众号受众面大、传播范围广,转载文章通常会删除原来文章的来源、作者等信息,这样就对原文造成替代效应,因此微信公众号的转载行为不能构成合理使用。
微信公众号对著作权的侵权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将他人的文章标以自己名字或者匿名在网络上传播。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权利人的署名权,同时对权利人的荣誉权、名誉权造成了侵害。
二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络上擅自转载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腾-讯为了打击抄袭行为,在2015年特别开通了原创功能,这样可以帮助原创作者更好地进行创作。
原创文章在原创声明成功后,微信公众平台会对该文章添加“原创”标识,当其他用户在微信公众平台转载已进行原创声明的文章时,会自动替换成原文章内容,并自动为文章注明转载来源。
如果微信公众号转载的文章直接链接有原创作品著作权人的公众号,一般不认为侵权。
总之,微信公众号尤其是商业运营的公众号,未经授权转载或抄袭他人作品,属于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但是简单的删除、处罚并不能彻底解决微信公号抄袭的顽疾,微信公号的维权成本仍然居高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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