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识犯罪的。
2、经特赦令赦免的。
3、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5、依据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6、其它免予刑事责员的。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作出裁决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作为的。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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