秸秆补贴政策
补助对象资格条件
1.必须具备保证作业要求的动力机械及配套秸秆还田机具;
2.严格按当地作业技术路线和作业标准进行作业;
3.按申报程序申请补助资金;
4.主动接受财政、农委以及第三方等单位的督查、核查。
补助资金结算程序
按照自愿申报、村级公示和县级结算的要求组织实施。作业方自愿申报作业面积,作业结束后农户书面确认,经村级公示、镇区级汇总以及第三方核查后,并在县农业网上进行公示,由县级财政部门与作业方直接结算。
申领政策告知书和作业确认单
申请作业补助对象到作业区域内农业中心,领榷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政策告知书》、《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确认单》,签字确认并登记备案。镇区农业中心审核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的基本信息和作业能力,告知作业补助政策、作业标准和操作规范。
农户确认
分夏季、秋季,按作业技术路线和作业标准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后,由农户对作业地点、作业面积、作业质量进行评价确认,并在《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确认单》上签字。
镇区汇总公示
作业结束后,作业方填写《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资金申请表》,并附上《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政策告知书》、《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确认单》,及时提交镇区农业中心,镇区农业中心按村进行审核汇总,并由镇区政府组织村级公示7天以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有异议的,改正后要再公示。
面积核查确定
1.县政府牵头,县农委、县财政局组织,第三方单位实施秸秆还田第三方核查,要求核查比例为总还田面积的30%,以机具台账核查、现场核查和电话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机具台账核查要求查看作业者机具台账,重点检查作业机械的行驶证、作业者的驾驶证是否与台账资料相一致。现场核查要求按核查总面积的60%进行,并且要求现场核查村村到。电话核查要求在剩余40%的面积里,电话核查《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确认单》上签字确认的农户。
2.核查结束后,按核查合格比例推算全部还田面积,夏季于9月15日、秋季于次年1月30日前向县农委和县财政局提交核查报告。
3.县农委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对第三方核查结果按10%的比例进行抽查,并在滨海县农业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有异议的要核实以后再公示。
资金支付
面积确定后,县财政局于9月30日和次年2月28日前分二次将补助资金发放给作业方。省补资金暂未结算到位的,由地方财政先行垫付。
咨询投诉处理电话:
县级农机:0515-84222070县级财政:0515-84108535。
农民朋友们,为确保公平、公开、规范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政策,对申报作业面积和补助资金要经过公示、核查等规定程序。对于没有达到当地规定作业标准的作业面积不得享受作业补助,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在2年内取消作业补助资格。需了解更多信息或政策咨询,直接向当地县级农机、财政和乡镇咨询,或通过滨海政府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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