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取得商品名称权的途径有三种:注册对抗、使用取得以及登记效力。根据我国有关商号权法,均采用登记和效力原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名称经批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案件,于该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裁定,当事人对复审决定或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商号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商号权可转让、继承,具有财产权属性。商号在同一个行政区划内的相同营业范围里具有排他性和专用性。商号权人可依法使用其商号,有权在行政区域内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还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商号权的特征包括哪些
一是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
二是商号权具有精神财产权属性,商号权具有排他性和专用性。商号权人可依法使用其商号,且有权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并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三是商号权可以转让,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允许对商号买卖、许可使用或设为抵押。
相关知识:商号权的内容
1、使用权。即商号权利人可以依法自主地使用其商号。
2、禁止权。禁止他人登记注册与其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商号;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商号。
3、转让权。商号权利人有权依法将其商号转让给他人使用。
4、许可使用权。商号权利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其商号。通过商号权性质和内容的学理分析,我们不难得出商号权具有知识产权的特性,商号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案件,于该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裁定,当事人对复审决定或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对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的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于该决定施行后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措施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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