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对其中“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的理解应注意:
失业人员再失业后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年限应该根据两次失业之间的缴费年限独立计算,但却不能独立享受。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又失业的应将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剩余期限与再失业后应该享受的期限合并计算。
《社会保险法》第51条
应征服兵役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条例》第15条
也规定,失业人员应征服兵役的,不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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