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行协商解决:当继承纠纷发生之后,相关的当事人可以本着完全自愿且相互理解体谅的原则,就遗产分割的具体时间、执行方式以及各自应得的份额等方面展开充分的沟通与协商,最终达成一份所有继承人皆能够接受的协议,并按照此协议对遗产进行有序地分配。这种协商是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各方之间进行的内部交流。
2.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助: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一种由广大公民自发组成的群众性组织,对于继承纠纷的调解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继承纠纷发生后,如果当事人各方无法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共识,那么他们便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法律依据,采用劝说教育的方式来化解矛盾,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前提下,相互谅解,做出适当的让步,从而达成一致的协议。一旦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得以顺利达成,各个当事人都应该自觉遵守并积极履行该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继承纠纷发生后,若经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可以选择不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经过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但仍然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全文73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