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必须提供哪些证据?
时间:2023-07-01 15:31:48 35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需要提供的证据有:1、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能够证明双方买卖关系的材料;2、交付标的物和支付价款的证明;3、办理房屋过户的手续。如果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需要提供不能过户的原因和理由;4、出售正在出租的房屋时,需要提供承租人的意思证明;5、出售共有房屋时,需要提交其他共有人的表示证明。这些证据都是诉讼程序中所需要的基本证据。案件具体所需的证据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准备。

常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三)

1、不履行合同违约金的标准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2、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怎么处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3、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出卖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算。

4、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权利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5、出卖人与包销人的权利义务确定

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如何行使权利

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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