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材料;
2、房屋权属相关证明;
3、交付标的物和支付价款的凭证;
4、办理房屋过户的一切手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提供不能过户的原因、理由等证明材料;
5、出卖共有房屋的,应提交其他共有人意思表示的证明;
6、出卖出租房屋的,应提供承租人意思表示证明;
7、其他须提交的证据。
房屋买卖纠纷当事人在诉讼中应提供哪些证据
(1)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公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个体工商户:户主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工商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组织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证明房屋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买卖协议、付款手续、《产权证书》、预售许可或外销许可证、购房指标批件、《土地使用证书》、房屋产权过房手续、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卖的局面证明或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3)已付或未付房款的证明。
(4)拒不办理过户手续的证明。
(5)负有举证责任的其他证明。
(6)房管部门备案情况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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