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形,针对涉及保险合同纠葛的案件,诉讼时效通常被划定为三年。此项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自权属方知道或应该知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以及对方负有债务之日开始进行计算。
然而,如若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则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某一权能遭受损害后,超过二十年之久无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关注和受理。当然,在特殊情况下,譬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决定是否批准延长此一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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