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报案的期限问题,一般来说,在事件发生后的48小时内进行报告,均可得到相应的赔偿处理。
然而,若是超出此时限再行报告,这便可能对保险公司的定损产生不良影响,原因在于当时间拖延过久,事故现场或结果可能会发生变故,譬如无法准确评估损失金额,此时若对于未能明确的部分提出理赔请求,保险公司将有权拒绝承担此义务。当然,如果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比如由交警开具的有效性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财产损失证明文件(诸如车险维修费用等),那么仍然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索赔。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十七条理赔控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标准、清晰的理赔操作流程和高效的理赔机制,规范报案受理、现场查勘、责任认定、损失理算、赔款复核、赔款支付和结案归档等控制事项,确保理赔质量和理赔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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