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
举证责任倒置(Umkchrng,Venchiebng,shifting)在德国法上是指反方向行驶,即应由此方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被免除,由彼方当事人对本来的证明责任对象从相反的方向承担证明责任。可在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倒置是以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为前提的。举证责任倒置是以法律要件说为背景形成的,只有在适用该原则不公平的情形下才有限的适用。而其适用范围等也是要依据正置来划分。举证责任倒置只有在确定了正置的范围后,才能确定。
原方的举证责任被相对免除。依据正置的一般规定,当事人有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义务。而在倒置的情况下,由该方当事人负责举证的事实,原方不再有提出证据、证明其权利的合法性的责任,不需要向法院提交有关证据,而被推定为其存在。
倒置的内容具有局部性。倒置的对象并不是全部的构成要件,而通常只是所有要件中的一项或几项。当事人仅就其依法被免除的部分免除举证义务,对其他主张仍需证明,而不是说该方完全不负有举证义务。例如:在侵权案件中,一般要对侵权的四个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人的主观过错都证明。而在产品责任中,受害者只需证明其损害事实存在、被告方有侵权行为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不需证明被告主观上有过错。即受害方仍要对有关的问题承担举证责任,但其义务被部分免除。
对方举不出证据,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若对方无法在原方相对的方面提供相关证据以推翻原方主张,则原有主张即告成立。这里存在着一个推定,即先推定该主张或其部分要件成立如不能否定该主张成立,则其成立。(也就是说,败诉的潜在风险由原方转移到了对方,对方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
2、举证责任倒置的分类
举证责任倒置依据其依据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定倒置和裁定倒置。
法定的倒置,即直接由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以明文的方式加以规定,这是倒置的主要来源在我国主要是由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通过列举的方式,将侵权案件中的专利、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建筑物及其搁置物侵权、动物侵权、产品缺陷、共同危险行为、医疗纠纷规定为倒置。另外,以法律授权的方式,将散见于其他特别法当中得到之规定包揽于其中。
法官的自由裁量。法官可出于公平正义的考虑,在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将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重新分配。法律因其自身的原因,往往具有滞后性和抽象性,规范性的法律条文并不能完全准确的预测未发生的事情,这就使得法律在产生时即有不适应实践的因素。同时,由于案件本身的复杂多变性,法律不可能将所有的情况包含其中,这就需要法官依据经验,在了解法律精神的前提下,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最高院《证据解释》第7条正体现了这一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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