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团组织逐级上缴团费的规定。各级团组织上缴团费比例如下:
(1)团的基层委员会所收团费,50%留用,其余上缴;
(2)团县(市)委所收团费,50%留用,其余上缴;
(3)国家和自治区贫困县的团县委,可免上缴团费;
(4)地州市团委组织部门统一管理,其余上缴自治区团委。
二、团费应由各级团委组织部门统一管理。要建立健全团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单独立户存入银行,不得同其它经费混在一起,严禁个人长期保管现金。各级团委在收到下级团组织上缴的团费时,应出具团费收据,并加盖公章。
三、团费是团的经费来源之一,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团员和团干部教育、培训、奖励及订阅团内报刊、学习教育材料等方面的必要开支。不能把团费用于团员、团干部的生活福利。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要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
四、团的各级组织每半年将团费收支结算一次,并将收支情况连同按比例应该上缴的团费报送上一级团委。上级团委每年对下一级团委的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予通报,表彰先进,督促后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只有团员证,没有团员档案袋可以干什么?
可以。大学必须进入期刊携带文件,包括: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团员遗失团员证,应及时报告团组织,在确认无法找回时,经本人申请,由院团委办理补发手续,并在新证备注栏内加以说明。如果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不再保留团籍。
《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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