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母子二人洗澡因电热水器漏电致死,商家是否担责
时间:2023-06-14 10:04:24 2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例事情:

从安徽来深务工的张先生一家住在宝安区西乡固戍一出租屋内。昨日凌晨零时许,当他出门办事不久,就接到房东电话说家里出事了,他赶紧跑回去一看,原来妻子与1岁大的儿子在洗澡时,疑因热水器漏电导致两人身亡。

事发的房屋是公园新村北一出租房,面积大约40多平方米。死者女儿说,出事的时候她与母亲弟弟三人在家里,死者刘女士准备给她与弟弟洗澡,但由于她要吃冰淇淋,妈妈于是带着1岁的弟弟先进入浴室,不久后她就发现妈妈和弟弟晕倒在浴室。死者女儿马上跑到隔壁叫来邻居,房东拨打了电话报警。等到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时,已是无力回天。

案情分析:

案件存在两个合同,即房租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张先生与房东之间存在租赁合同,房东与商家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张先生及其家人是电热水器这一产品的使用者。如果电热水器存在质量问题,张先生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也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向销售者,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产品质量法》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产品存在缺陷是指:

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生产者的免责条件: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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