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面积的差异问题,可根据购房契约进行相应处理。若契约中未对此有所规定,则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首先,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时,应以实际测量的结果为准,并据此计算房价款项。其次,若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过了百分之三,那么购买者将拥有选择权,即可以选择退房。当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项,应当由购买者予以补充支付;而当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项,则应由房地产开发商退还给购买者;至于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项,则应由房地产开发商双倍退还给购买者。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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