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属补助政审批手续
(一)县直预算单位、乡镇(垂直管理以及工资档案由其主管部门管理的乡镇所、站由县主管部门)向财政局相关股室(农口在农财股,其他在预算股)填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并附送审批资料。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的填报要求:一式三份,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单位和部门的审批意见栏内应明确享受遗属困难补助的人数、金额、执行的起止时间,并签上审批经办人姓名,加盖公章。
附送的审批资料:国家工作人员死亡通知书原件,有资格享受补助的遗属基本资料(包括:由户籍管理部门开出的遗属户籍证明、与死者的关系以及无收入来源的证明;超过年龄仍可享受补助的在校学生需有录取通知书以及学校证明;财政部门根据需要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财政局相关股室收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和审批资料后,进行审查。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财政部门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上签明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县直预算单位、乡镇在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行文执行。文件送财政局一份,人事劳动局一份。
(四)县直预算单位、乡镇在通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文件行文后,方可向财政申请办理新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经费。
二、遗属补助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复印件;
(二)申请人与死亡职工关系证明;
(三)职工遗属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户口簿上记载职工遗属姓名和出生年月的页面复印件);
(四)外省市户籍人员另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一级政府所属办事机构或城居保、新农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申请人生活来源情况的证明。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领遗嘱补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一)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虽未满六十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虽未满五十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岁;或者虽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八岁,或者虽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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