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W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浙江省W市造纸厂。住所地:W市十里牌。
诉讼代表人:周X,该厂党委副书记。
被告人:杨X,男,37岁,浙江省W市人,原系浙江省W市造纸厂厂长、法定代表人,2001年8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郑建国,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浙江省W市造纸厂(以下简称W造纸厂)和被告人杨X销毁会计资料一案,由浙江省W市人民检察院向W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召集被告单位W造纸厂的有关负责人,先后两次共同将该厂劳动服务公司的上年度财务流水账、凭证等会计资料烧毁。W造纸厂和杨X的行为已构成销毁会计资料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W造纸厂和被告人杨X均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单位W造纸厂提出:本厂已进入破产程序,职工安置出现困难,请法庭考虑这一实际情况,对本厂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X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烧毁上年度财务流水账、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延用W造纸厂往年的做法。这是为了企业的利益,不是为个人利益;是集体行为,不是个人行为;且杨X的认罪态度好。请法庭考虑以上因素,对杨X予以从轻处罚。
W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0年3-4月间的一天,时任被告单位W造纸厂厂长的被告人杨X,召集该厂经营副厂长、财务科长、副科长、出纳和该厂劳动服务公司的出纳到其办公室,指使上述人员共同对该厂劳动服务公司上年度(1999年3-4月至当日止)的财务支出流水账、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异议后,将余额结转到新账簿上,由在场人签名。之后,杨X决定延用该厂以往的做法,将审核过的会计资料让人拿到锅炉房予以烧毁。
2001年4月5日,被告人杨X仍延用前次做法,将审核过的该厂财务和该厂劳动服务公司上年度的财务流水账、凭证等会计资料,指使他人拿到锅炉房予以烧毁。
被告单位W造纸厂的劳动服务公司两次被烧毁的会计资料,涉及收入金额共计567952.52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宣读并出示的如下证据证明:
1、证人陈一、吴二、郑四、丁五、杨六等人的证言,分别证明被告人杨X二次召集有关人员审核W造纸厂劳动服务公司会计资料并予以烧毁;
2、证人潘甲、刘乙、林丙等人的证言,分别证明审核后烧毁劳动服务公司会计凭证是延用W造纸厂历年来的做法;
3、证人郑丁、姜A、姜B、姜C、陈D、周E等人的证言,分别证明被烧毁账目记载的收支情况;
4、检察机关出示的有关收据、账目,证明W造纸厂劳动服务公司的收入情况;
5、W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被告单位W造纸厂营业执照,证明W造纸厂的法人资格及杨X的法定代表人资格;
6、W浩然会计师事务所江浩会咨(2001)字第44号鉴定书,证明本案烧毁的会计资料记载收入金额567952.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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