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薪酬会计和税务处理之间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3-05-02 18:33:18 20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非货币性福利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第6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为非货币性福利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在会计核算方面,根据新修订的会计准则,一般按“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核算,但在实际操作中也按“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核算。

由于非货币性福利的形式多种多样,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非货币性福利的会计处理。

(1)公司生产或委托生产的产品分配给职工时,作出如下分配决定:

借方: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方: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产品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实际分配;同时: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注:如果是应税消费品,还可能涉及消费税)

同时:

贷款:主营业务成本

贷款:库存商品

(二)发给员工的外包商品

发给员工的外包商品员工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采购后直接发放给员工,另一种是从采购的商品库存中发放给员工。

1。采购的商品直接分发给员工。

决策时:

借款: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借款: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实际支付时;

借方: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方:银行存款等

2。库存购货发放给职工决定发放时: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实际发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借款:原材料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三)企业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如住房)

确认和提取:

借款:生产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等借款: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每期计提)折旧减记:借方: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方:累计折旧(四)提供企业租金后的拨备确认免费向员工提供住房:借方: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贷方: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每期应付租金)

每期减记: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企业高价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再低价卖给职工,实际上是对职工的补贴,如商品房、汽车等,职工必须为企业提供一定年限的服务;二是企业与职工对以后的服务年限没有约定,或者职工已经达到企业规定的服务年限标准。

1。约定使用年限的会计处理

转售:

借方:银行存款

长期待摊费用(售价与成本的差额+相关税费)

贷方:固定资产清算等

同时:

借方:固定资产清算,累计折旧等贷项:固定资产应付税款(根据出售资产的性质,可能涉及出售后每年摊销)借款: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贷项: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借款: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借款:长期待摊费用,无约定使用年限或员工已达到企业规定的使用年限

转售:

借款:银行同时:

借款:固定资产清算,累计折旧,贷款:固定资产应交税费(根据出售资产的性质,可能涉及不同的税费)

第二,非货币性福利分析中涉及的税收处理和税收差异主要涉及税种,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1)与非货币福利相关的增值税问题。将自产、委托加工的商品用于非货币福利的,视为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自产、委托加工的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视为销售商品。

请注意,销售仅包括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不包括外购货物。

视同销售应税价格的市场价格或集团计税价格与会计准则要求的公允价值计量之间存在差异,但两者之间没有差异。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为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买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扣除进项税额。如果进项税额已经扣除,则进项税额必须转出。

3。企业以补贴的形式向职工销售自己生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由于本表销售不按市场价格执行,需调整为以市场价格为计税价格。《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使用商品、财产、服务进行捐赠、还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除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视为销售商品、转让财产、提供服务。

本文明确非货币性福利应视为销售,与会计规定基本相同,一般不会有税收差异。

2。《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者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发生变化而未进行内部处置的,按规定作为销售收入;自制的,按企业同期同类资产对外销售价格确定;购入的,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在会计实务中,作为非货币性利益使用的自制资产的公允价值一般被视为出售,不存在税务差异。

以非公允价值(提供补贴)形式出售给职工的购入资产,在增值税中仍按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并在会计核算中计算收入。因此,在提供补贴的情况下,将公司资产出售给员工时不会产生税收差异。

3。《关于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应当考虑企业资产处置的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的销售收入,按照购买时的价格确定,也就是说,企业对资产的处置不是以出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支出的性质,一般在购买后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处置。

本规定主要解决视同销售价格的问题,可能产生的税额差异与前2点类似。4。根据《关于扣除企业职工工资薪金和福利费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职工医疗、生活、住房等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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