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的办理事宜则需在相应居住地区的基层单位公安派出所或经过公安部门授权的社区服务组织进行完成。
当公民自常驻户籍所在的地方离开,前往其他城市定居并超过半年时间以后,只要满足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及连续在学等任何一项条件要求,便可以前往至其现在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是接受了公安部门授权的社区服务组织办理领取居住证的手续。
在填写申请表时,申请人需要提交其持有的居民身份证、个人照片以及居住地具体地址、就业状况、在校学习情况的证明文件。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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