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开发商在尚未满足销售条件的情形下擅自出售房屋,例如开发商未能获得预售许可证或出售未经检验是否达到使用标准的现房,那么在银行进行审核的过程中,一旦发现此类情况,将无法批准贷款。在此种情况下,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提出退回首付款和定金的请求,同时要求开发商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2.倘若购房者所提交的资料存在虚假成分,或者购房者的信用记录不佳,从而导致银行拒绝批准其贷款申请,那么购房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若由于政府政策或银行规定的变更,使得购房者原本预期能够获取的贷款无法顺利实现,购房者应当与开发商进行友好协商。如双方无法达成共识,且在合同条款中并无相关约定,购房者可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并提供证据证明自身无过失且确实无力购买该房屋,进而要求开发商返还首付款和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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