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应注意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一、婚后父母一方部分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
父母部分出资,剩余房款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则出资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无法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父母部分出资时一般只能决定其出资份额赠与何方,鉴于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自己子女名下,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只向自己子女的赠与更加合理合法。
二、房屋赠与协议不公证有效吗?
房屋赠与协议不公证是否有效,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若房屋赠与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订立房屋赠与协议是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使不公证,该协议也是有效的。将房屋赠与协议进行公证,仅仅是为了加强该协议的公信力,并不是作为生效要件。
全文51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